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督办、应急处置、考核约谈等,(二)负责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及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第九条经信部门负责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联动机制,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用工管理数据维护,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管理、撤销等监督,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四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资支付、工资清偿等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第五章预警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第三十四条人社部门应当公布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双向评价机制,评价内容包括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规范、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技能水平情况、农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农民工是否存在虚假讨薪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