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万元的奖励,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参加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浙江)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政策、科技保险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项目实行资金总额控制,对本政策中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认定实行晋级差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