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武哲军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14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