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电子商务的市场主体,年申报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的,第三条对认定的省级电商零售“头部企业”“瞪羚企业”“种子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保留)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市场主体,每个店铺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基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每个直播间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每个店铺(站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人才引进企业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每年给予0.5万元租金补贴(不超过企业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