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福建省司法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23〕61号)精神,梳理出《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及承接能力,逐一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附件: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型原实施主体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3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4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5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6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7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8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9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0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1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拘留除外)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2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拘留除外)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3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拘留除外)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4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5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6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福建省司法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23〕61号)精神,梳理出《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及承接能力,附件: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型原实施主体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3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4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5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6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7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8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9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0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1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拘留除外)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2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拘留除外)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3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拘留除外)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4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5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16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