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单位及其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预约、服务、使用效益评价、后补助申报等方面的管理,(三)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专家成员由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成员单位专家、相关大仪开放共享管理或检测技术服务专家组成,(二)评价成员单位和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绩效,大仪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进行审议,成为大仪平台成员单位及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机组,第十六条成员单位的义务:(一)遵守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及海南省大仪平台的有关规定,并向大仪办提出该科研设施与仪器退出大仪平台的申请,(七)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六章补助经费与开支第十七条对大仪平台按照入网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实施共享服务后补助和奖励,主要用于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使用后补助、成员单位运行后补助、年度优秀机组评估以及平台建设维护等,(二)运行后补助1.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大仪办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补助经费年度申报时间要求集中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