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奖励标准和办法第七条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5万元、第六名5万元、第七名4.5万元、第八名4万元,第八条参加亚运会、全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获得个人奥运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5万元、第四名0.9万元、第五名0.8万元、第六名0.7万元、第七名0.6万元、第八名0.5万元,(二)获得两人及以上奥运项目(含球类集体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三)破纪录的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给予增发,第九条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0.8万元、第三名0.5万元、第四名0.36万元、第五名0.32万元、第六名0.28万元、第七名0.24万元、第八名0.2万元,第十条教练员按照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个教练员输送多名运动员在同一个项目上获得的累计奖励资金总额,教练员可按照其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奥运会输送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亚运会、全运会输送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运动员由县(市、区)教练员发掘培养并经市级教练员带训后输送的,第十二条参加省运会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和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前八名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前十二名运动员的教练员团队以及保障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一)参加省运会带训教练员的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励标准执行,(五)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和带训教练员奖励总额的20%核定奖励资金,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十八条奖励资金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市体育学校初步审查后,运动员、我市输送教练员、运动员带训教练员以及保障人员的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