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旅局、各旅行社:按照省文旅厅《关于开展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二、奖励条件此次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旅行社在其中任一时间段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200人天数(含200)以上,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2023年5月31日以后的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按照《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文旅发〔2023〕9号)执行,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填报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团数、行程及游客信息等基础数据,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的旅游合同,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含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申报数据应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一团一报”信息相一致,取消该旅行社奖励资格,(三)提供的资料不满足或不符合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要求的,1.申报单位应当充分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证明材料,因申报材料不够充分导致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游客,2.申报单位应当提供旅游团队游客的具体名单(见附表4),2-3.引客入辽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