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资金包括公平竞争类项目资金、绩效奖补类资金和免申即享类资金,具体包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研发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技术交易奖补资金、孵化器绩效奖补资金、县(市)区科技创新引导奖补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科技领军企业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孵化器认定奖励等方面产业政策的市级财政资金,征集项目指南、聘请专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及产业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形式审查、聘请专家对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党组会讨论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市政府批准、发布立项公告,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拨付资金,(二)绩效奖补类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申报、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相关科室、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市科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公告,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奖补额度拨付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我市按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个类别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50万元,第三章申报及兑现流程第八条启动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科技领军企业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及孵化器认定奖励9类免申即享事项,第十四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核实和审核,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