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精神及省关于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二、申报条件(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注册,被评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一年以上,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七)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惠州市食用农产品信用管理平台评级达到A级,三、申报程序(一)专业合作社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于2023年7月25日前报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填写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2),连同推荐函、专业合作社申报书一起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版),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申报工作,附件: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惠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7日(联系人:胡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