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第二条(标准创新引领)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应当坚持对标国际最高水平,浦东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第五条(标准制度型开放)浦东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经济、商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七条(企业联合标准制定)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第九条(企业联合标准执行与采用)企业联合标准由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各方自愿执行或者按照约定供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自愿采用,采用企业联合标准的企业或者组织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第十一条(企业联合标准监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联合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执行企业联合标准的企业或者组织未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标准数字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浦东新区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打造标准数字化平台或者通过市级标准化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强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对接,第十七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培育)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浦东新区聚焦区域重点产业、行业,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浦东新区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