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定价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3〕49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价格改革,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定价权限,下放原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的定价权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为农村道路客运各车型等级的上限运价率,制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综合考虑当地农村道路客运竞争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制定(调整)方案,六、制定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制定的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制定或者调整毗邻县间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上限票价要做好票价水平的衔接工作,在不超过上限票价和不低于成本价的范围内自主制定执行票价,制定(调整)的票价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票价应包含营运线路名称、计费里程、车型、价格管理方式、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