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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 2023-06-27
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2023年6月16日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效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维中心”)开展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申请预审工作,负责中山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快维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快维中心可暂停接收预审请求半年以上:(1)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2)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3)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1)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2)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3)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符合《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第四章预审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快维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快维中心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快维中心注册通过的代理机构、被快维中心暂缓预审服务期间的代理机构、被快维中心停预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六)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第二十三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第二十四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五)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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