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海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推进会精神,助力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ZBGS-2020-11,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三、发证办法”第(一)条第3点内容调整为:“申请养殖用海区域需在已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的海域范围内”,二、《指引》“四、其他事项”第(四)条内容调整为:“申请人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年限和用海年限应保持一致,筏式、底播、插网、普通网箱等传统养殖用海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渔旅融合平台、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用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申请期限不超过15年,如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约定使用期限不超过15年,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三、《指引》其它各项内容不变,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21日相关链接:《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分享到: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