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3〕78号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心脏中心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48号)关于“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的指示精神,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允许在厦门市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浮时,二、价格上浮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与心血管病直接相关的技术劳务类项目,具体项目范围:①临床诊疗类(编码3107)的“心脏电生理诊疗”(编码310702)、“血液与淋巴系统”(编码3108),②经血管介入类(编码32),三、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构成因素,在允许上浮幅度内自主确定相关项目的具体价格,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若国家、省对医疗服务价格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