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矿山救护队值班备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运行经费保障等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市矿山救护队,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调度和指挥,第五条华坪县煤管局受市安监局的委托,作为市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和调动,相关县(区)和有关企业应当配合,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市矿山救护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涉及华坪县外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有偿服务协议由市安监局及各县(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签订,(六)协调解决市矿山救护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安监局报告人员、装备、培训、演练、预防性检查和应急救援等综合情况,第六条市矿山救护队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本市范围内煤矿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开展预防性检查,(五)负责矿山企业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训练矿山企业职工、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和管理自救器等救护设备,第七条市矿山救护队应当做好内部管理、培训演练、值班备勤、预防性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人员、装备、值班、登记、备勤、训练、演练、救援等相应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第八条市矿山救护队所需人员、装备、设备、物资和运行保障经费的提取和管理使用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市矿山救护队与各井工、煤矿企业签订救护协议后,每年可从煤矿原煤生产量中每吨提取1元,作为矿山救护服务费,其中,华坪县煤矿的提取及管理方式,仍由华坪县煤管局按照原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宁蒗、永胜县、玉龙县参照华坪县的管理办法,按规定每吨原煤提取1元,由各县在收取的资金中统一划缴市安监局管理,专门用于市矿山救护队的运行保障,第十六条制定不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并组织经常性应急演练,适当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其管理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第十九条值班备勤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带班负责人报告,第二十条救护队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装备和设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第二十二条现场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装备和设备,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完成现场清理、恢复工作,第二十四条较大(含较大涉险)以上事故救援和由市安监局直接调动,下达指令的救援工作结束后,华坪县煤管局应当及时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