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23年6月26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