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区委(区委办)、区政府(区政府办)相关文件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区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区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