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第二条本办法的司法鉴定服务价格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家咨询费用,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按件(项)计价的基础上加收按标的额分段超额累进计算费用,按件(项)收取的基础计价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件(项)收取的基础计价总额超过10万元的,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并在鉴定委托文书中列明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或计价方法等,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