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由建设单位通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第四条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第二章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第六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正式建设手续齐全,(七)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确认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符合工程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林业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向建设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核定、环境保护、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第十七条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依托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实施,选择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申报材料通过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统推送至相关竣工验收部门,(四)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向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推送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以每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申请竣工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