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二)项目评审、验收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县科技局根据经专家评审的申报材料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后应及时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一般成立由5名及以上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验收组,验收专家原则上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省、市专家库中选取确定,4.项目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分期补助项目同意终止实施或验收不通过,农业、社发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20%予以补助,研发投入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六章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三十条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科研信用制度,第三十一条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