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获得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4家)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附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