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新出具的规划条件与权属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相关地块开发建设期限以属地镇(街道)与权属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为准,鼓励权属人通过整体转让方式盘活工业用地,权属人已经落实生产项目并符合相关产业发展的要求后,第十一条(产业调整)经区产业招商部门核定原产业项目已不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要求,第十二条(提高容积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存量工业用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于利用存量工业厂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规划条件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补充协议,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规划条件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补充协议,区产业招商部门应优先使用批而未供的工业用地进行招商,第二十一条(闲置土地处置)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工业用地,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属地镇(街道)、区自然资源部门与申请主体签订三方协议后,不得作为土地出让后新开发建设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