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过程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提出:要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要求:按规定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全面梳理了各市州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个人账户划拨和管理情况,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二)统一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规范门诊慢特病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评审核准程序,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在2022年12月底前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