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所属镇政府初审,第四章项目评审第十四条区农林局项目管理站科,由发展规划科、计划财务科、项目管理站科及其他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站科人员不超过2人,(三)项目评审组组长由相应项目管理站科主要负责人担任,(一)项目评审主要分条件审查和内容审查,项目条件审查包括: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相关附件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查,各项目管理站科根据专家组意见,由项目管理站科进行认真核实,区农林局发展规划科及项目管理站科根据职责分工,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组由发展规划科、计划财务科等站科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站科审核合格后提交发展规划科,由项目管理站科牵头终止项目并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站科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