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第四条“企业安静日”期间确需进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企业安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规下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单位自行审批,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企业安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及上一个月的《审批表》和《备案表》汇总报局营商办,第五条入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安静日”制度,同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内设部门在相近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第八条企业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有异议的,第九条局营商办应当加强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将各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企业安静日”实施情况,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