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亿元,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5.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1)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证明,(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附件2),(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3年7月14日前向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三)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