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兰考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2月10日兰考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四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第六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第八条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第十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一条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合同》《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