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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3-1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所属市直部门与单位或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第七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第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济南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及企业,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经依托单位、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依托市属高校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一)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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