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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6-14
二、改建主体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如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等),改建后保租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改建主体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改建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改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七)以下情形不得申报改建: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属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改建的,改建主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改建申报,属地住建部门出具《保租房改建项目认定书》,改建主体凭《保租房改建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向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改建主体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设计,改建主体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改建后的保租房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运营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续期,附件:1.改建保租房项目申报材料清单2.改建保租房项目申报表3.改建保租房项目联审内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7日附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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