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对政务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销毁等处理活动,做好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各镇、各部门对本镇、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保证数据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对数据收集的环境、设施和技术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依照相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数据容灾备份机制,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合规、可控、可追踪溯源,防止数据泄露,制定数据传输安全策略,采用安全可信通道或数据加密等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时可与使用单位签订数据安全协议,组织协调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