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14日附件: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引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创办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第四条认定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每年10-12月开展一次遴选认定或确认更新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三)经认定的非遗工坊须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七)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文化旅游部门共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配合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将认定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第九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