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华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形成《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具体征收土地面积、地类详见《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华蓥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区片Ⅰ:41800元/亩;区片Ⅱ:41000元/亩)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方式按省、广安市相关规定办理,(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华蓥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五、其它事项(一)《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二)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无异议的,应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征收土地部门:华蓥市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6-4821602,(四)本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期满,将由华蓥市人民政府组织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