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省级示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项目”标牌,按要求向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申请书》(附件2),(二)《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及立项计划批文(复印件),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方式进行,第十四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工程,第十八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附件:《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解读.doc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