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