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