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坚持投资项目抓大不放小,总投资1亿—10亿元的项目由县市(园区)领导包联,州、县市(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全程领办,第六条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商(协)会制度,企业、商(协)会负责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相关领导,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第十二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第十四条各县市(园区)以投资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向企业承诺的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第十五条州、县市(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第十七条州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园区)主动靠前服务,从工商联、驻州商(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聘请若干名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及时收集、反馈企业对落实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自治州绩效考核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州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园区)年终绩效考核定等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