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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6-02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体制,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市局(各分局)机关各部门、市场监管所为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第十三条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第六章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局及各分局原则上不允许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市局及各分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决策)文件,(三)处置方式和程序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进行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附件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制度,(四)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局对各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权限如下:(一)市局及各分局的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各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八章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的范围及方式(一)固定资产管理中发生盘亏时,应按照《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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