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依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完善,具体事项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完善内容删除第三条第二款“鼓励施工企业增产增收”的第二项“新迁入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对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我区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度企业总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按其税收贡献进行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区的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作为第一个纳税年起5年内,按该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