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县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对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市环境的权利以及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义务,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机制,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与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与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设置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卫生设施配备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