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用地、建设、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教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结合城市体检等工作分类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评估,第十条涉及含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社区综合体项目由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要求,或由市、区级财政或市、区级全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社区综合体、公共停车场和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采取以下方式:(一)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地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接收单位审核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社区综合体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质量、消防和人防等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须按下列方式移交至政府指定单位:(一)下列经营性设施的产权移交至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第二十三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一并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第二十四条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建设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移交的,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后一年内,第三十六条市政府督查室将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并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