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湖南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内的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湖南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布湖南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湖南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湖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湖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湖南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适时调整湖南省工业遗产名单,将其从湖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