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2日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第四条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第五条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第六条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八条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第九条城市综合执法、公安、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统一监管,(三)工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分散燃煤管控和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用及清洁能源替换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禁燃区居民小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管,(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供热锅炉、茶浴热水锅炉的查处,(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企业的监管及查处,(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禁燃区农村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管,由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2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