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对合作银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一机制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补偿,第五条本章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第七条本章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笔贷款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三条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发放且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二)单一合作银行在同一年度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放款金额的3%时,(五)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区金融部门负责兑现贷款风险补偿、助企应急资金、贷款贴息等金融补贴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