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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6-01
市有关单位:现将《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台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7日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负责统筹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市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第八条公用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合作银行和公用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六)自愿承诺不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向企业或公用公司收取额外费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在台山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合作银行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且该贷款用于本人所经营的企业的贷款客户,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第十三条公用公司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二)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7天预缴,填写《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以下资料:(一)《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对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预缴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用,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7天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第二十一条公用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发现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骗取融资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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