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测算标准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低保标准上调至780元/月/人,县(市、区)(含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上调至700元/月/人,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60元/月/人,县(市、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人,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660元/月/人,县(市、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00元/月/人,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710元/月/人,县(市、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610元/月/人,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60元/月/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060元/月/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410元/月/人,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以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创新试点单位中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执行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县(市、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