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开展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相关工作,本次示范县工作分为项目摸底、项目入库、项目督导、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五个阶段,相关摸底项目作为示范县工作预入库项目,第三章项目入库第五条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仅入库资金支持年度的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是否存在中央资金已支持事项进行核实,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一条示范县要建立项目验收机制,验收复核应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中央资金重复支持情形,第二十三条应跟踪项目进展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条项目承办(实施)单位应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承办(实施)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及项目进度等相关材料作为综合示范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每次财政资金拨付后应进行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二)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我市既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项目的要求建设完成,(三)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按照我市既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项目的要求进行运营并达到一定运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