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第二十条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第二十二条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二十五条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三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油检验费用、竞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用等,第四十三条县粮食储备公司对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