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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厦门海域社会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2023-05-31
相关政策文件: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一、编制背景依据市检察院3月29日对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厦检行公建〔2023〕1号),同时检察建议书对我局提出了依法查处规模化违法放生行为、健全细化放生行政管理规范、会同宗教部门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放生、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大众宣传告知适合在本地海域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目录等四条检察建议,为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对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人员抓紧研究拟写了《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对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四、主要内容(一)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要求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和技术规范等应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相关要求,我市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物种按照《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选择物种指导名录(第一批)》和《厦门海域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常见禁止放生(放流)物种(品种)名录(第一批)》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报告和报告程序1.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放生地点位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直接报告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加强对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2.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濒危、珍稀物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职责做好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数量统计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交上一年度社会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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