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2〕2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温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地址及联系方式医保辖区地址咨询电话市本级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2楼1209室88929020鹿城区温州市鹿城区瓯南路广润嘉苑一楼医保中心B09号窗口88671090龙湾区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603室86990005瓯海区温州市瓯海区云飞路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5号楼331室86195356洞头区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346室63486690乐清市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61600996瑞安市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313办公室66689519永嘉县永嘉县公共文化中心305办公室67952676文成县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宏强大楼二楼205室医保中心(审核结算)67830716平阳县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平阳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58108778泰顺县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审批中心4楼医保窗口67583322苍南县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路口疾控中心三楼医保局325办公室59918812龙港市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行政副中心2号楼社会事业局409办公室59911827温州市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地址及联系方式医保辖区地址咨询电话市本级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2楼1209室88929020鹿城区温州市鹿城区瓯南路广润嘉苑一楼医保中心B08号窗口88671003龙湾区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603室,龙湾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86990005瓯海区瓯海区政府行政管理中心5号楼331室,瓯海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86195356洞头区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346室,文成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67830612平阳县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12号人才大楼三楼平阳县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58111856泰顺县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11楼1111室泰顺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59296922苍南县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路口疾控中心三楼医保局325办公室59918851龙港市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行政副中心2号楼社会事业局409办公室59911827三、受理条件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需符合《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中附件2《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四、申报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材料1.《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3);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1.《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4);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三)护理机构申请材料1.《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协议管理申请表》及《评估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与医保定点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或诊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6.全日入住类护理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养老病区、护理病区或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的相关文件,附件1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22〕2号).pdf.pdf附件2温医保联发〔2023〕7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df附件3医疗机构申请材料.rar附件4零售药店申请材料.rar附件5护理机构申请材料.rar。